国际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
创新成果展示

(一)全国智力运动会团体第七至十名,少年个人第七至十二名,少年团体第四至六名;

(二)全国锦标赛(个人)第二十五至三十二名;

(三)全国锦标赛(团体)第七至十二名;

(四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个人)青年组第四至十名,甲组第四至八名,乙组前6名,丙组前3名;

(五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团体)青年组、甲组第三至六名,乙组前3名,丙组第一名。

四、二级运动员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
(一)全国智力运动会团体第十一至十二名,少年个人第十三至十八名,少年团体第七至十名。

(二)全国锦标赛(个人)第三十三至四十八名;

(三)全国锦标赛(团体)第十三至十六名;

(四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个人)青年组第十一至十八名,甲组第九至十六名,乙组第七至十六名,丙组第四至八名,丁组第一名;

(五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团体)青年组、甲组第七至十名,乙组第四至六名,丙组第二至三名,丁组第一名。

五、三级运动员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
(一)全国锦标赛(个人)第四十九至六十名;

(二)全国锦标赛(团体)第十七至三十名;

(三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个人)青年组第十九至二十四名,甲组第十七至二十四名,乙组第十七至二十二名,丙组第九至十六名,丁组第二至三名;

(四)全国青少年锦标赛(团体)青年组、甲组第十一至十六名,乙组第七至十名,丙组第四至六名,丁组第二至三名;

(五)省(区、市)体育局、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16名,团体锦标赛前6名;

(六)省(区、市)体育局、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少年个人冠军赛甲组、乙组前8名,丙组、丁组前3名;少年团体冠军赛甲组、乙组前3名,丙组、丁组前2名。

注:

1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:男子、女子:个人、团体

2. 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 人(队)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
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级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
4. 团体项目申请等级称号的参赛棋手的出场率不低于40%。相关证明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。

5.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比赛,省级和地市级比赛不得少于7 轮棋,全国比赛不少于9轮棋,每轮棋每方用时不少于60分钟。全国比赛允许有一次快棋申请称号。

6. 参加省级和地市级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具有当地户籍。

7. 全国和地方比赛的分组:甲组为16 岁组,乙组为14 岁组,丙组为12岁组,丁组为10岁组。

8. 比赛秩序册、成绩册、获奖证书(根据规程录取名次发)必须加盖比赛组委会章,方可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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